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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行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廖益贵与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益贵,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绵行监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益贵(曾用名廖科军),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24日,四川省蓬溪县人,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沈炜,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胥思勤,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钟浩伟,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申请再审人廖益贵因与被申请人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5)绵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8日,廖益贵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廖益贵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廖益贵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廖益贵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张娅兰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