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厦门四季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四季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厦门四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李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四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四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四季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四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7112.5元,由原告厦门四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钢生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人民陪审员 陈隆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洪舒颖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