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邑执字第6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怡与赵宇燕、韩席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怡,赵宇燕,韩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邑执字第600-3号申请执行人杨怡,女,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所地: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赵宇燕,女,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所地: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韩席,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所地: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关于杨怡与赵宇燕、韩席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宇燕银行账户存款8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