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60-3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宁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云鹏,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曾丁财。委托代理人:邓海峰,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99003.68元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依法作出(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99003.68元的财产。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永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99003.6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王晋林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