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周源与被执行人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源,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周源,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源与被执行人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德劳人仲裁字(2014)第20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周源于2015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依照法律规定该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转下页)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