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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法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秀芹、李静静与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4)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芹,李静静,刘桂英,李珊珊,李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茌法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芹,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振兴办事处林庄村。身份证号:372524196310280226.申请执行人:李静静,女,1981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振兴办事处南关村。身份证号:372524198********。被执行人:刘桂英,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肖庄镇算子李村。身份证号:3725241960********。被执行人:李珊珊(曾用名李彬彬),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长女。身份证号:3715231986********。被执行人:李真真,女,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次女。身份证号:3715231989********。李秀芹、李静静与刘桂英、李珊珊、李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李真真、李珊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李胜利名下的财产予以拍卖,经拍卖因未到达法定竞买人数而流拍。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以位于茌平县枣乡街城市新翼第19幢32号房产拍卖的保留价626256元接受该财产,并放弃利息部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