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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叶伟锋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文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432号之二原告叶伟锋,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徐建桥,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尹玉娥。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升街XXX号XXX幢1-12。法定代表人鄢小峰。被告张文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倪忠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雷启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锋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张文明、倪忠华、雷启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伟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叶伟锋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张文明、倪忠华、雷启成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已减半),由原告叶伟锋负担。审 判 长  陈春芳审 判 员  陈 洁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