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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民族与张海玉、张娟丽房屋权属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承担1000元受理费及500元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某甲、张某乙给付王某某15万元(不含诉讼费及申请执行费),王某某同意将此案涉及房产归张某甲、张某乙所有并将房产证交给张海玉、张娟丽,由张某甲、张某乙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2015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建峰执行员  高周生执行员  吕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邸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