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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罗某甲,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罗某甲于2008年相识,于2010年登记结婚,同年9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长期玩世不恭,不承担家庭责任,致使夫妻关系失和。现双方感情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罗某甲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甲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9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并于同年1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夫妻间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夫妻合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舒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