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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凉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国红与王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国红,王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武国红,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王玺,男,汉族,现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武国红与被执行人王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玺应按调解书确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国红欠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5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元、执行费200元,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高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志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