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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茂鹏与李常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茂鹏,李常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徐茂鹏,男,1981年11月19日出���,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常捷,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徐茂鹏与被执行人李常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胶南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双珠路支行有银行存款,2015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2015年3月1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常捷帐户内的存款12462.95元,于2015年3月23日向申请人发放12812.95元,执行费350元已由案款中扣收至本院。申请人称已自行与被执行人联系,余款双方约定2015年底前自行交付。案经会商,申请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