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惠春臣与韩强、周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春臣,韩强,周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惠春臣,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韩强,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亚杰(被告韩强前妻),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春臣诉被告韩强、被告周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春臣以已与被告周亚杰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春臣撤回对被告周亚杰的起诉。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