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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董武与梁党、韩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武,梁党,韩焕,梁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1号申请人董武,男,汉族,1940年11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党,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韩焕,女,汉族,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党之妻。被告梁高松,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梁党之子。本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党、韩焕、梁高松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董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该案审理时对被执行人梁党在上蔡县供销社的保证金50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党在上蔡县供销合作社的保证金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