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4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与朱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朱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8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陆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勇,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马星,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朱莎,女,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朱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故要求撤回对被告朱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朱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已预交。)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冯大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