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奉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奉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奉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