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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奉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奉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奉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