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刚与中淮制药有限公司、李玉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中淮制药有限公司,李玉真,张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陈刚,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中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守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玉真,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守力,(系李玉真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中淮制药有限公司、李玉真、张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中淮制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肖艳玲以其房地权证亳字第××号谯城区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家园小区8号楼103铺(面积373.91平方米,评估价为903.1万元)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担保人提供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中淮制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艳玲以其房地权证亳字第××号谯城区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家园小区8号楼103铺(面积373.91平方米,评估价为903.1万元)以上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陈刚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晨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人民陪审员 董成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