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行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喜涛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喜涛,张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行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王喜涛,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张瑞杰,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行执审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喜涛、张瑞杰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喜涛、张瑞杰向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5229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喜涛有存款,为了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喜涛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 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