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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余汗平与潘贤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汗平,潘贤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余汗平。被告潘贤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汗平与被告潘贤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汗平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贤庭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东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