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讼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阳西县儒洞镇人民中路往电白方向行驶,行驶至儒洞镇人民中路29号门前路段处时,碰撞到向右侧横过左侧道路的行人吴某某,导致吴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以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7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阳西县儒洞镇人民中路由阳西县儒洞镇往电白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儒洞镇人民中路29号门前路段处时,碰撞到向右侧横过左侧道路的行人吴某某,导致吴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以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在儒洞镇卫生院等候交警处理,主动向交警人员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的立案情况。(2)到案情况说明书:证实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在儒洞镇卫生院主动向交警人员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处理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1985年12月25日出生,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电白区岭门范围内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前科。(5)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吴某某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6)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证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老年人横过道路时没有停车让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7)车辆检验报告单:证实涉事无号牌女装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损坏的情况。(8)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情况及照片。(9)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1月29日被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吴某某在2014年11月29日6时50分左右,在阳西县儒洞镇人民中路29号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9日7时许,其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儒洞镇人民中路由儒洞往电白方向行驶至儒洞人民中路29号门前路段处时,遇一位老人由其车行向的右侧路边横过左边公路,结果其车刹车不及,碰撞到老人,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用肇事车辆将老人送到儒洞医院抢救,老人在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那名死者的家属报警,其留在医院等交警过来处理。当时其车速是60公里每小时左右。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能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汝青审 判 员 关水考人民陪审员 朱琼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利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