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贾某某、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贾某某,邓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贾某某、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