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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贾某某、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贾某某,邓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贾某某、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