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民二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侯朋莎与孟凡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朋莎,孟凡磊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朋莎。委托代理人:李士奇,鞍山市铁东区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磊。上诉人侯朋莎因与被上诉人孟凡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民二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朋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朋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朋莎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侯��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