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二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侯朋莎与孟凡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朋莎,孟凡磊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朋莎。委托代理人:李士奇,鞍山市铁东区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磊。上诉人侯朋莎因与被上诉人孟凡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民二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朋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朋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朋莎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侯��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