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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聂黎、王翀与武汉冠鑫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黎,王翀,武汉冠鑫捷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聂黎。申请执行人:王翀。被执行人:武汉冠鑫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R地块泰和百花公园88-2-603。法定代表人:王浩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冠鑫捷运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9,3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