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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7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振宏与谷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宏,谷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734-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宏被执行人��谷彦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振宏与被执行人谷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谷彦军的银行存款2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