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薛执字第7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振宏与谷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宏,谷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734-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宏被执行人��谷彦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振宏与被执行人谷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谷彦军的银行存款2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