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书芹诉被告汤传涛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芹,汤传涛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杨书芹,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王慈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徐斌,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传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东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芹诉被告汤传涛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书芹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杨书芹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