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友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齐淑艳与王国玉、金勇、张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淑艳,王国玉,金勇,张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友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齐淑艳,女,41岁。委托代理人胡占来(系齐淑艳丈夫),男,61岁。被执行人王国玉,男,47岁。被执行人金勇,男,40岁。被执行人张相奎,男,56岁。本院在执行齐淑艳申请执行王国玉、金勇、张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双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淑艳于2014年10月8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相奎存款42000.00元,被执行人张相奎、金勇自动履行500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国玉,金勇、张相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