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