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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