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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19号原告:赵某,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范廷柱,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隽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廷柱、被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绍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