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志伟、王辽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志伟,王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5)浚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志伟。被执��人王辽阳。申请执行人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伟、王辽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辽阳已按(2014)浚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