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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蔡祖树与海南汇富典当有限公司与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汇富典当有限公司,蔡祖树,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汇富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祖树。被执行人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祖树。申请执行人海南汇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祖树、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车牌号琼AX**号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祖树的名下,车牌号琼AYXX**号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祖树名下汽车(车牌号:琼AAGXX**号)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金赛博亿利板业有限公司名下汽车(车牌号:琼AYXX**号)一辆。三、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