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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詹本均与筠连县腾达镇海灯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本均,筠连县腾达镇海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詹本均,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双腾镇。被执行人筠连县腾达镇海灯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祖勇,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詹本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腾达镇海灯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腾达镇海灯村村民委员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詹本均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詹本均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即被告筠连县腾达镇海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原告詹本均欠款本金18500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昌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