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兴法龙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添文诉叶美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添文,叶美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兴法龙民初字第57号原告叶添文,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兴宁市兴田街。被告叶美玲,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兴宁市黄陂镇。原告叶添文诉被告叶美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添文及被告叶美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领取结婚证书,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共生育有二个子女,两个子女出生后家庭负担重,其一直在外务工养活家庭,被告在家带小孩期间作风不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经协商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要求复婚,考虑到小孩还小,便与被告于2007年7月5日再复婚,复婚后被告一直不思悔改,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许离婚。被告答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婚后生下两小孩一直由其照顾,原告与他人驾驶车,多年来原告常饮酒过量,答辩人常规劝他不要过量饮酒,且赌博回来就大发脾气,动不动就打人,态度非常恶劣,致使答辩人也会有时发火骂他,为此他便怀恨在心,以达到离婚的目的诬答辩人作风不正,这纯粹是无中生有,原告提出婚生两小孩由其抚养是不能成立的,答辩人已做了结扎手术,没有再生育能力了,如果原告强行要提出离婚,那么男孩叶思杰应由答辩人抚养,夫妻存续期间和他人购有拖头车3万元的股份权,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婚姻,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后自由恋爱,2002年领取结婚证书,双方曾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至2007年7月5日双方复婚领取了结婚证书。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共生育了两个小孩,2003年7月2日生育男孩叶思杰,2009年8月2日生育女孩叶思涵,现两个小孩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未购置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债权。2005年左右,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称有债务12万元,被告表示不清楚,债务与其无关,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并自愿领取了结婚证书,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相互珍惜,相互谅解,共同搞好家庭,抚育好子女,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破裂,故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添文与被告叶美玲解除离婚关系;驳回原告叶添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永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