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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郭翠平与许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翠平,许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郭翠平。被执行人许林明。申请执行人郭翠平申请执行许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高新民初字第54号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高新民初字第5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成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