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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朱世林与许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林,许从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25号原告:朱世林,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朱凤兰(系朱世林之姐),女,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许从马,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朱世林与被告许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许从马因生活所需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朱世林借款9000元。之后,朱世林向许从马催讨借款未果,于2015年1月24日将许从马家中部分家具搬走。现朱世林提起诉讼,要求许从马归还借款8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从马欠朱世林借款9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朱世林要求许从马归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从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朱世林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从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海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