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一终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赵卫娜、李佩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卫娜,李建设,李佩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一终字第1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卫娜。委托代理人:陈振洪,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忠博,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设。委托代理人: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曼,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佩恩。委托代理人:毕敏清。上诉人赵卫娜与被上诉人李建设、李佩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赵卫娜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王传民代理审判员 刘远鸥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