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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银福、王引爱诉曹陇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陇涛,王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曹陇涛,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银福,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王银福、王引爱诉曹陇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曹陇涛依据(2014)陇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陇涛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垫付的医药费6500元。并申请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银福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王银福与申请执行人曹陇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陇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王银福自动履行了65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