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任某某,女,男。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乾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标的为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任粉粉自愿并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800元,申请人同意并领取了这笔款项。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对(2015)乾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