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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任某某,女,男。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乾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标的为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任粉粉自愿并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800元,申请人同意并领取了这笔款项。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对(2015)乾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