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和石恒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石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段东平,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龚华丽,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石恒,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王国堂,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与被告(反诉原告)石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以双���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就本诉部分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石恒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承担。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花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