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洛阳洛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岳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洛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岳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一街坊5号楼。法定代表人焦少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岳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岳山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