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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红斋与杨俊合、李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斋,杨俊合,李印娟,杨俊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李红斋。被告:杨俊合,农民。被告:李印娟,农民。被告:杨俊芹,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斋与被告杨俊合、李印娟、杨俊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红斋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新人民陪审员  梁佳伟人民陪审员  廉宝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