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红斋与杨俊合、李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斋,杨俊合,李印娟,杨俊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李红斋。被告:杨俊合,农民。被告:李印娟,农民。被告:杨俊芹,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斋与被告杨俊合、李印娟、杨俊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红斋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新人民陪审员 梁佳伟人民陪审员 廉宝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