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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丽鑫与李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某,李乙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李甲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武乡县XX乡XX村,汉族,农民,初中学历。被告李乙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武乡县XX镇XX村,汉族,农民,高中学历。原告李甲某与被告李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某、被告李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甲某诉称,2013年5月份我在XX打工时,在XX市招商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额度为3000元,从未使用过。由于和被告是同学关系,被告知道我办理信用卡后,于2013年12月1日与我达成《信用卡转借协议》,将我的信用卡借走,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提高信用卡额度,截止于2014年9月26日,被告共透支信用卡本息55239.59元,招商银行于2014年7月份停止透支,要求我归还本息,我多次找被告偿还透支款项,被告分文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原告信用卡本息55239.59元,利息暂算至2014年10月25日,直至本息归还完毕。被告李乙某辩称,我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归还原告透支的钱,但是我没有钱归还原告。我借到原告信用卡后,2014年1月份总共从原告的信用卡中提现18000元,给了帮我提现的人1800元,后来有人说能帮我提高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我就将信用卡给了那个人,但没有和原告说过,在我知道信用卡被透支50000元后,我已经找不见帮我提高信用卡额度的人了,后来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李甲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转借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信用卡转借协议,约定:“甲方李甲某借给乙方李乙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额度为3000元。在乙方李乙某用卡期间,甲方李甲某不承担信用卡的任何费用。协议于招商银行信用卡2016年5月份到期日失效。”3、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11份原件,证明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后,共透支55239.59元。原告当庭出示证据2的原件。被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1、3无异议,证据2是信用卡被透支后,原告怕银行找她还钱,2014年11月份找我补签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李乙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情况及法庭调查情况,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做以下分析认定: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因被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信用卡转借协议是2014年11月份补签的,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原告在XX打工时,在XX市招商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额度为3000元,从未使用过。2013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信用卡转借协议,约定:“甲方李甲某借给乙方李乙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额度为3000元。在乙方李乙某用卡期间,甲方李甲某不承担信用卡的任何费用。协议于招商银行信用卡2016年5月份到期日失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提高信用卡额度,截止于2014年10月25日,被告所持原告信用卡共透支本息55239.59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透支款项,被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法庭调查情况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将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55239.59元,给原告的财产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支付从2014年10月25日至赔偿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乙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截止2014年10月2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息55239.59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26日至赔偿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有关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被告李乙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晋潞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魏慧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