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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胡文杰与徐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8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枫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徐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1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到2014年年底还清,后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胡某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