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民初字第88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甲以考虑到家庭因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审判员 蔡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庄晓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