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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民初字第88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甲以考虑到家庭因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审判员  蔡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庄晓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