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景龙与刘积刚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龙,刘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57号申请执行人杨景龙。被执行人刘积刚。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东港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在村组集体组织的承包分配款15900元(含案件受理费、部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余下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