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吕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吕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吕甲申请宣告吕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甲述称,吕乙与申请人系爷孙关系。吕乙于****年*月失踪,自此再无音讯。****年经**法院判决吕乙与其配偶离婚。其儿子吕丙于****年*月**日去世。现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吕乙死亡。经查,吕乙,男,系申请人吕甲之祖父。吕乙与妻子朱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吕丙。朱某于****年*月**日去世,吕丙于****年*月**日去世。吕丙与妻子毛某生育一子,即申请人吕甲。吕丙档案中形成于****年的《干部履历表》载明:“父亲吕乙,浙江省**县人。****年与母亲结婚时是**油房(青岛**油厂)一般职员,婚后不久因工资下降,就不干居家。当时,家中五口人,父、母、大姨和两个外祖母,靠给承衣局做手工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十分艰难,常因生活闹家务。因此,吕乙执意要回南方,母亲不去,到****年**月份,他便单人出走,后听人说是雇兵了,但家中没见到雇兵的钱物,也没听他说要雇兵。他出走以后就再没音信,下落不明。这样,母亲于****年经法院判决与其离婚。”根据吕丙档案中形成于****年*月的《入党志愿书》记载,其父吕乙于****年**月份出走,一直无音信,****年,经**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父亲与母亲离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山东**报》发出寻找吕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吕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吕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合法公告后,现期间已届满,吕乙仍无音信。申请人吕甲申请宣告吕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吕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