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凤珍与哈尔滨世联房地产置业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并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珍,哈尔滨世联房地产置业经纪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凤珍,女,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执行人哈尔滨世联房地产置业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3号9层1号。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凤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世联房地产置业经纪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将该案件退回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