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董青和与张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青和,张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董青和,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玉辉,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青和与被执行人张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征得被执行人同意后,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8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