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敬某,男,生于1992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2月20日、6月19日、12月26日因吸毒分别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10日、15日;2015年1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呙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敬某从周某甲处租得位于江油市中坝镇新场村二组一三层楼房的一楼房间。2015年1月11日左右,被告人敬某容留陈某、宁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同年1月20日中午,敬某容留陈某、周某乙、王某某(未成年人)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同年1月21日6时左右,敬某容留陈某、宁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敬某、陈某与宁某某在敬某租住处当场被民警挡获,且其租住处当场被查获冰毒6小袋共1.5克。经尿检,敬某、陈某、宁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周某乙的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敬某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敬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敬某在其位于江油市中坝镇新场村二组的租住房内容留陈某、宁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中午,敬某容留陈某、胡某某、周某(甲)、王某某(未成年人)共同吸食毒品。同月21日6时许,敬某再次容留陈某、宁某某吸食毒品,后三人被公安民警在其租住处挡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及透明状晶体物六小包净重1.5克。吸毒工具12件现已随案移送本院。经现场检测,敬某、陈某、宁某某、胡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尿检结果均呈阳性。经理化鉴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透明状晶体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案发后,涉案毒品已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敬某的归案情况;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敬某及其容留吸毒人员相互辨认、辨认吸毒现场及证人周某(乙)辨认出敬某等情况;3、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重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移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并扣押吸毒工具、透明状晶体物及对透明状晶体物称重等情况;4、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绵公物鉴理字(2015)48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送检的透明状晶体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5、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六人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及所受的行政处罚;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房租赁协议,证明敬某在周某(乙)处租房的情况;7、证人宁某某、周某(甲)、陈某、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敬某租住房内吸食毒品的经过;8、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敬某租房的情况;9、敬某的多次供述,证明其在租住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经过;10、江油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敬某的劣迹情况;11、敬某的人口信息表、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其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吸毒工具12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丘赠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