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73号原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子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江苏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修华,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航空路38号。法定代表人:宋卫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东大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东大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东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35元,减半收取19817.50元,由原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德祥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胡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