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邬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885号原告邬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邬某诉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