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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邬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885号原告邬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邬某诉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