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43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处理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