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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43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处理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